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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维律师应邀授课——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司法实务》
发布时间:2022-04-22

4 月22日,长安所党总支邀请高级合伙人王宇维律师为全所带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司法实务》培训讲座。受疫情影响,部分合伙人律师及实习律师到场参加。其他感兴趣的律师线下直播同步聆听。



在培训前,王宇维律师做了大量准备和研究工作,查阅了百余份经典案件并根据案情进行分类、挑选和摘录。本次培训划分了两部分: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的知识点及法律规定;二.案例分析与交流。

她谈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一部分的情形,可简单划分为所有权、专有权和共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 274 条,王宇维律师围绕小区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进行了详细的解读。王律师指出,业主的共有部分主要分为三大类:1.民法典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如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但是城镇公共道路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道路除外;2.天然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如楼道、楼体、外墙、避难层、设备间等;3.关于兜底条款,法定共有和天然共有以外的,且不属于业主专有、市政共用、其他人所有的场所和设施;4.除此之外,还有一点,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而对于其他区域的权利归属问题,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划图来确定,如城镇公共道路、环路的主辅路、高速公路、 匝道、立交桥、小区中间的道路、村子里的主干道,以及在规模较大的建筑群内设有的城区主干线等。


对于小区的人防工程性质属性的车位是否属于业主共 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54 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由此可见, 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及收益权的归属,遵循的是“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具体应以“建设成本是否已经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面积分摊有无实际摊入小区业主的分摊面积”为界定标准。此类车位可租可用但不可售,业主不能取得该类车位产权。


王律师还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的成员权以 及如何行使成员权进行了介绍。《民法典》第 280 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的成员权以及如何行使成员权《民法典》271 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该共同管理的权利就是业主成员权。实践中成员权的行使主体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成员权的行使方式更主要的是业主大会的日常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来完成,单个业主行使成员权的主要方式为投票表决具体事项。


在案例分析与交流的环节中,王律师结合个人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引入 35 件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的各类民事纠纷中的适格诉讼主体的实践案例,进行了全面系统、深入浅出的精彩讲解。内容紧贴法律工作实务中的热点、难点,以例释法,针对性强、实用性强,提升青年律师业务能力水平和解决了代理此类案件工作中许多疑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