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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所再度参与标准起草,位列《数字化能力服务城市评价指标》起草单位
发布时间:2022-05-31

继《促进城市发展科技能力指数评价标准》于 2021 年 10 月发布实施后,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城市发展研究会协同中国信息协会、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中国轻工业信息中心、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等多家行业权威单位联合发布的《数字化能 12 力服务城市评价指标》(T/CRSUD 001—2022)团体标准, 于今年起发布实施。


经过提名、遴选、严格审核,我所高级合伙人董曙光律师再度作为法律政策专家位列标准起草人,长安律师事务所也作为唯一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位列起草单位。

本标准给出了数字化能力服务城市评价指标的基本原则和指标类别和指标应用说明,规定了数字化能力服务城市应具备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1)数字化服务城市业务的提供者利用本标准建设自身工作能力,并进行测量、评价和改进;2)被数字化服务的城市(即使用者)利用本标准对数字化服务提供者能力进行评价;3)第三方机构依据本标准对数字化服务城市业务提供者的综合能力进行客观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