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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法律宝典之招聘入职
发布时间:2023-03-08



本文作者

张静波

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邮箱:zjbfootball@163.com

专业领域:投融资、债务重组、公司综合业务、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民商事争议解决等

程萌

长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邮箱:cm15600088573@126.com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司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等



职场女性法律宝典

     ——招聘入职


今天是国际劳动妇女节。历经了百年的女性解放运动,广大女性同胞在当今社会生产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女性仍时常遭遇就业性别歧视,例如:招聘限制、婚育歧视、“职场透明天花板”等等。在今天这个特别的节日,为您奉送这份“职场女性法律宝典”作为节日礼物,宝典就目前女性在求职、工作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简单梳理。


1、用人单位不招女性员工或在招聘时写明男性优先

这种招聘过程中的性别筛选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2、用人单位在招聘中询问女性应聘者的婚恋状况

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用人单位要求求职者告知“是否已婚、已育”,“什么时候生小孩”等生活情况,侵犯了求职者的个人隐私。一些已婚的女性求职者,虽然没有生育意愿,或短期内无生育计划,但却被一些用人单位贴上了“女的结婚一定会孩子,一定会耽误工作”之类的标签,这既是对女性的不尊重,也是对劳动者权益与尊严的漠视。


  3、公司要求在女性员承诺一旦怀孕自动离职

有些用人单位要求女职工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一旦怀孕,本人自动离职,并且放弃追究单位相关法律责任也不要求任何经济补偿”这种做法等于限制了女性的生育自由,其违法性非常明显。此种承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同时有违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社会伦理。即便一些女职工迫于生计压力敢怒不敢言,签署了类似的承诺书,也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


是否生育,何时生育是每个女性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生育权。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用人单位为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制定的合同内容无效,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4遇到就业歧视如何维权?

如果遭遇就业歧视,首先要注意搜集证据,以便维权时有据可依。招聘简章、广告内条文,其他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不合理的理由不录用的来往邮件、信息等等,均可作为证据留存。


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如果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差别化地提高对女性的聘用标准,或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行为,依法应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于用人单位发布的含有歧视性的招聘信息,求职者也可以向招聘平台举报,由平台进行相应的处理。


劳动者还可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自身的损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例如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