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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位法律援助受援人来到长安律师事务所,送上了写有“维护百姓权益,人民的好律师”的锦旗,向长安律师事务所及潘建兴律师、李钦律师表达由衷的感谢。
本案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两位律师经过与委托人沟通后正式接受委托,在充分了解基本案情和双方核心需求基础上,凭借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积极展开工作,最终本案通过和调解员的多方努力,以调解结案。
锦旗既是对潘建兴律师和李钦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的肯定,也是对长安律师的鼓励和动力。潘建兴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自己的执业理念,尽心尽力为受援困难群体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切实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彰显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效益。
相关律师
近日,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达成战略合作,双方确定建立长期稳定的全面战略合作关系,进一步推动业务模式开拓与创新。长安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副书记、管理委员会成员、高级合伙人董曙光律师代表长安律师事务所进行协议签署工作。
幼儿园、民办学校成立的主要依据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由于社会服务活动的领域比较广泛,所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涉及的领域也比较宽,而且范围在不断扩大。从目前存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布来看,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事业等领域。教育事业中主要包括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仅指民政部门,而业务主管单位所涉及的部门和组织却非常广泛,如民办学校、幼儿园等教育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是各级政府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幼儿园、民办学校原举办者或出资人,在幼儿园、民办学校成立后,出于融资、扩大规模、吸引人才等需求,与新出资人签订出资份额转让协议、合伙份额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书,新出资人由于种种原因,想通过诉讼要回出资款。本文结合司法实践的相关判例进行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