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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兜转转十几载 多年顽案难化解
发布时间:2022-10-09

9 月 23 日,长安所党总支邀请高级合伙人韦全忠律师为全所讲课。

韦律师讲述了某化肥企业与某财务公司的十年存款合同纠纷,从 2007 年到 2021 年,历经审判、执行、债务转移、两次和解结案、两次和解结案、恢复执行、变更被行人、贸仲裁决、申请不予执行贸仲裁决、另行诉讼一二审及其再审, 不予执行裁定的申诉监督等多轮程序,涉及中国贸仲、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中院、北京高院、秦皇岛海港区人民法院、秦皇岛中院、河北高院、最高法院等单位。案件法律关系虽然不复杂,但当事各方耗时冗长,主要是由于历经不同程序,执行监督与另行诉讼结果之间有冲突,导致了案件反复。

律师们就该案如何化解难点和破解措施,展开了激烈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中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明确了当事人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得申请再审,但是没有涉及执行监督的问题。而根据《执行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无疑也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部分,上级法院有权进行监督。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数起案件中的观点也均认为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或驳回不予执行申请的裁定有权提起执行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被申请人就不予执行裁定向最高院进行了申诉, 同时也就相同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导致了程序与结果的冲突这也是无法认定的主要原因。


同期,长安所第二党支部组织政治学习,党员律师观看了《大国外交》政论片。该片为我们全景回顾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开展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波澜壮阔的历史征程,其中“亲、诚、惠、容”的外交理念和“一带一路”倡议成为当今世界舞台上最为耀眼的“中国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