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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所高级合伙人王宇维律师受邀做客《个案说法》栏目
发布时间:2022-05-13

近日,我所高级合伙人王宇维律师做客喜马拉雅APP《个案说法》栏目,针对栏目组提供的一起网络热传的有关财政局领导猥亵女职工的案件,进行了专业详尽的分析,深入解读所涉法条,并为听众提出了相应的维权建议。

|案件介绍|

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女职工戴女士,实名举报称遭光山县财政局总会计师郑某某强制猥亵。根据上游新闻报道,判决书载明:2021年8月10日12时03分41秒,郑某某与戴女士一同进入财政局309会客室并关门,郑某某对其实施猥亵行为,12时04分郑某某将门打开向门外探头观察,12时04分31秒郑某某在前、戴女士在后,从309会客室出来,两人在门口相对站立保持距离20余秒,然后各自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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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个案说法”公众号)

光山县法院认为,郑某某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戴女士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但因其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且受到戴女士呵斥即停止,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信阳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光山县委宣传部相关负责人称,此案发生不久,郑某某已被停职。光山县县委书记王建平称,司法机关和纪委监委已介入处理,“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依照法律和党纪党规来。”

|案件评析|

关于此案,王宇维律师个人认为,通过材料反映的内容来看,二人进入会客室的时间较短,且视频监控中没有明确显示发生过激烈的打斗行为,郑某某也未对戴女士采取威胁恐吓或精神上的控制使其无法反抗。从具体情节和行为后果综合分析,本案应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因此,郑某某的行为应该不属于刑法上的犯罪行为,但可以对其进行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办法。


王宇维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分别阐述了具体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法律中的猥亵行为。王律师提到,除了行为,“言语”也可能构成猥亵,此处的言语需要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从字面意义上分析和理解,是指那些使得女方或他人有性羞耻感、心理上的厌烦感,且违背女性意志的言语,而到底是否成立犯罪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王宇维律师针对一般猥亵和刑法意义上的强制猥亵罪之间的区别,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进行讲解。王律师指出,一般猥亵和强制猥亵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强制行为,如果行为人采取了暴力、威胁、灌酒等违背妇女意愿的行为就视为“强制”。 其次,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构成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认定为犯罪。而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则是是否具有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强制猥亵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强制性,也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使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方式而强制进行猥亵。


主持人方弘谈道,通过本案戴女士对于判决结果不服而选择公开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举报的行为,可以反映出当今社会女性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对此,王律师提出了几点提醒和建议:第一、遭受猥亵行为后,务必第一时间报警,向警方提供已知的猥亵行为人信息,同时向警方申请调取监控、搜集证据、固定证据,以免重要证据遗失或破坏。第二、受害人应当保留好残留在身上、衣物,甚至指甲中的抓痕、唾液等残留物,以便警方提取相关证据;如果在猥亵过程中由于扭打行为造成受伤的,应当保留好就诊记录作为有效证据。第三、受害人应当尽量协助警方取证。如果是熟人作案,建议通过微信、QQ等方式与其沟通,争取获得对方承认进行过或能够推测其进行过猥亵行为的有力证据信息,后续向警方提供;如果是陌生人作案,建议尽量寻找目击证人,并留下目击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联系其协助作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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