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长安资讯
伪造行为-国际工程项目世界银行合规案件解析
发布时间:2024-05-06

作者:赵东锋;赵鑫臻;李仪;张超



前 言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很多企业都参与了国内和境外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1]与此同时,我国是被世界银行制裁企业数量最多的国家,尤其是我国的工程类企业[2]。赵东锋律师团队在协助我国工程企业防范和应对世界银行制裁方面取得了优异的实务经验,希望通过总结归纳这些实务经验和法律研究成果助力我国企业更好地参与世界银行或多边银行提供贷款的项目。
世界银行要求项目参与方应严格遵守其合规要求,不能实施任何腐败(corrupt)、欺诈(fraud)、胁迫(coercive)、串通(collusion)、妨碍(obstruction)等行为。根据《相互执行制裁决定的协定》的约定,一旦被世界银行制裁,该受制裁主体将面临被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与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与开发银行、中美洲开发银行等多边银行实施交叉制裁风险。对于受制裁主体而言,制裁不仅意味着丧失经济收益和世界银行或其它多边金融机构贷款项目的参与资格,更会受到国际市场的信用质疑,失去政府、发包人、总包方、投资者等的信任,进而影响其业务布局和全球发展战略。因此,我国工程企业有必要了解世界银行合规机构在具体个案中的调查、指控、举证、事实认定、制裁理由以及确定制裁措施的具体思路与考量因素,从而更好地参与世界银行提供贷款的项目。





概述

世界银行对于项目参与方提出了严格的合规要求,而欺诈行为(fraudulent practice)是世界银行明令禁止的数种违规行为之一,也是世界银行项目中最常发生的不合规行为。世界银行对欺诈行为的定义是:“any act or omission, including a misrepresentation, that knowingly or recklessly misleads, or attempts to mislead, a party to obtain a financial or other benefit or to avoid an obligation.”[3] 为便于项目参与方理解何为欺诈行为,世界银行在官方文件[4]中列举了一个范例:咨询项目履约阶段,由于咨询公司工作不利导致委托方对咨询公司的能力和资质产生怀疑,后经调查发现,咨询公司为了满足招标条件中的要求,对该公司及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资质和证书作出了虚假陈述
抽象的定义和简单的范例无法揭示世界银行及其合规部门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欺诈行为。对于世界银行项目的参与方而言,世界银行制裁委员会(简称“制裁委员会”)就欺诈行为作出的制裁决定就成为绝佳的参考资料。我们梳理2019年9月26日至今制裁委员会做出的涉及欺诈行为的30余份制裁决定后发现,制裁委员会认定的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是被制裁人(respondent)在招标投标阶段和履约阶段的文件或信息造假行为(简称“伪造行为”),本文将通过介绍和分析制裁委员会对这类欺诈行为的审案思路和认定标准,为我国企业提出合规建议。

世界银行项目中伪造行为的常见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制裁委员会已做出的制裁决定,被制裁人的伪造行为主要表现为:

第一、世界银行项目招标投标阶段伪造行为以响应招标要求。尼日利亚侵蚀和流域管理项目(简称“尼日利亚项目”)[5]中,被制裁人(Respondent)伪造投标保函。乌兹别克斯坦某供水项目(简称“乌兹别克斯坦项目”)[6]中,被制裁人篡改人员学历信息。越南技术援助基金项目及岘港可持续发展项目(以下统称为“越南岘港项目”)[7]中,被制裁人谎称关键专家具有特定国家、特定项目的工作经验和业绩。越南河内城市交通发展项目(简称“越南河内项目”)[8]中,被制裁人伪造了制造商授权书。黎巴嫩贝鲁特省供水项目(简称“黎巴嫩项目”)[9]中,被制裁人夸大了自身业绩和财务数据。

第二、世界银行项目履约阶段伪造行为以符合合同约定和获得款项。尼泊尔-印度输电贸易项目(简称“尼泊尔项目”)[10]中,被制裁人伪造了履约过程中极为关键的土壤检测报告。印度Lucknow-Muzaffarpur高速公路项目(简称“印度项目”)[11]中,被制裁人伪造了中期付款证书的支持性文件,虚报采购费用。


制裁委员会对伪造行为的判断和认定

制裁委员会依据“欺诈行为”的定义确定被制裁人是否存在伪造的欺诈行为:首先,被制裁人伪造行为的事实情况;其次,被制裁人是否故意(knowingly)或因不计后果地(recklessly)[12]误导或试图误导世界银行项目的其他参与方(如世界银行及其内部机构、借款人、项目管理组、招标机构、发包人、业主等);最后,被制裁人的伪造行为是否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或者为了避免某种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前述“欺诈行为”的定义来自于2004年5月版以及随后版本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指南(World Bank‘s Guidelines: Procurement under IBRD Loans and IDA Credits),而1999年1月版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指南对“欺诈行为”定义有所不同:对采购程序或合同履行造成了不利于借款人的影响的虚假陈述(a misrepresentation of facts in order to influence a procurement process or the execution of a contract to the detriment of the Borower)(简称“1999版欺诈行为定义”)。[13]因此,如果世界银行项目的合同条款采用了1999年版欺诈行为定义,则制裁委员会还会考虑被制裁人的欺诈行为是否不利于借款人(detriment of the Borrower)。[14]

(一)   被制裁人伪造行为的事实情况

世界银行廉政局(简称“廉政局”)调查被制裁人的文件造假行为时,不但会亲自检查文件内容、询问被制裁人,还会要求文件的签发机构等第三方鉴别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从有关政府机构调取与被调查文件有关的备案信息进行比对。在廉政局调查结果表明被制裁人提交的文件可能系伪造且被制裁人未能自证清白的情况下,制裁委员会通常会认定被制裁人很可能实施了伪造行为。
1.     投标文件显示的编号、标记或其他内容不合常理
廉政局首先会审查涉嫌造假的文件,如果这些文件中的编号、标记或其他内容不合常理,则廉政局会进一步询问第三方。在乌兹别克斯坦项目中,廉政局调查被制裁人提交的人员履历表时发现其中多份人员的学历证书编号相同。[15]在这一发现的基础上,廉政局询问了这些学历证书的签发机构,而该签发机构否认了被制裁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附部分学历证书的真实性。虽然被制裁人声称其已向招标人提交了修正后的人员履历表,但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人最初提交的投标文件很可能包括了伪造的人员学历信息。在越南河内项目中,因被制裁人提交的制造商授权书上的制造商代表签字与该制造商曾签发的其他授权书上的签字不符,而且制造商的文件记录中并未记载被调查的制造商授权书,由此,廉政局专门询问了制造商后得知被制裁人提交的制造商授权书系伪造。
2.     第三方否认投标文件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对于第三方主体签发的文件,廉政局会就疑似造假的文件询问签发主体以确定文件的真实性,如果签发主体否认曾签发该文件,则制裁委员会基本会认定被制裁人伪造文件。在尼日利亚项目中,廉政局询问了投标保函的开立人是否应被制裁人的申请签发该保函,但开立人予以否认且不承认保函的有效性;[16]在乌兹别克斯坦项目中,廉政局询问了被制裁人的人员学历证书的签发机构,同样的,该机构否认了部分学历证书的真实性。在越南河内项目中,廉政局对比制造商签发的多份授权书后发现签字有差异,而且制造商的文件记录中并未记载被调查的制造商授权书,随后,廉政局询问了该制造商得知后者从未签发被制裁人附在投标文件中的制造商授权书。[17]在黎巴嫩项目中,被制裁人在投标文件中附上了三个市政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副本,廉政局调查期间派人亲自询问了这三个市政工程的发包人,其中一个发包人否认了曾发包该市政工程项目,另一发包人向廉政局的调查人员表示被制裁人在投标文件中展示的市政工程合同金额和签署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18]

3.     政府机构的备案信息与投标文件中信息不符

对于被制裁人在投标文件中注明的信息、数据等,廉政局还会从相应的政府机构、信息平台上调取被制裁人提交备案的信息、数据,验证投标文件中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在黎巴嫩项目中,廉政局就从相关政府机构处调取经备案的被制裁人财务报表以验证被制裁人附在投标文件中的财务信息是否准确,由于备案的财务报表上的年营业额数据明显低于被制裁人向招标人提交的年营业额数据,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人向招标人夸大了营业额。[19]
(二)   被制裁人是否故意或不计后果的误导或试图误导世界银行项目的其他参与方


在确定被制裁人在投标或履约过程中很可能伪造行为的情况下,制裁委员会将依据证据文件、证人证言来推断被制裁人伪造行为系故意为之,或者被制裁人是否明知文件造假行为的不良后果但仍然实施了该行为,即被制裁人的欺诈行为属于“故意”(knowingly)还是“不计后果”(recklessly)。

如果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让制裁委员会推断出被制裁人造假行为系故意或不计后果(reckless),则制裁委员会还会从“正常人”(reasonable person)和“应有的谨慎”(due care)等方面来衡量被制裁人的文件造假行为,即被制裁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文件所含信息不真实将给世界银行项目的采购、实施以及给被制裁人自己带来的重大风险(substantial risk),以及被制裁人内部是否存在投标文件真实性的审查和监督机制等预防措施。[20]
1.     被制裁人故意(knowingly)还是不计后果(Recklessly)
如果被制裁人直接承认故意伪造文件,或者已有证据证明被制裁人知道文件造假行为,或者由已有证据可推断出被制裁人知道文件造假行为,则制裁委员会可据此认定被制裁人故意伪造文件。[21]例如,被制裁人的员工伪造了投标文件上的签字且该员工承认自己无权代表签字人在投标文件上签字,被制裁人承认其制作和使用了伪造的文件。
相较之下,对于不计后果(recklessly),制裁委员会考虑和评估的重点是被制裁人已经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欺诈行为的风险的情况下,被制裁人是否采取行动来减轻这种风险。[22]在越南河内项目中,制裁委员会认为廉政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制造商授权书带有明显的伪造痕迹,以及无法证明被制裁人及其员工应当知道制造商授权书系伪造,但是,制裁委员会指出被制裁人已经承认该公司员工没有核实制造商授权书的真实性,而且被制裁人未举证证明公司制定了内部审查机制以防止投标文件造假。据此,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人的员工应当意识到伪造投标文件的重大风险,但被制裁人及其员工并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来防范这一重大风险,被制裁人因不计后果(recklessly)导致其向项目管理组提交了伪造的制造商授权书。[23]
2.     被制裁人的内部审查与监督机制。
世界银行项目的投标人往往是经验丰富的承包商、供应商,为此,世界银行不但要求投标人的行为要合规,还要求投标人在企业内部建立必要的审查与监督机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履约的合法合规,即前述的“应有的谨慎”。在乌兹别克斯坦项目中,制裁委员会要求被制裁人就多位人员的学历证书编号相同作出说明,对此,被制裁人没有证明其在提交投标文件前曾就人员学历证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内部审查。在被制裁人自认部分人员学历信息可能不真实的基础上,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人未经内部审查就提交虚假的人员学历证书的行为很可能是被制裁人“故意或者不计后果(knowingly or recklessly)”的行为。[24]
同样,在越南岘港项目中,被制裁人的员工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前,被制裁人的一位高管(时任公司副总裁)在投标文件上签字,但当廉政局就关键专家简历上的错误业绩信息询问被制裁人及其高管时,被制裁人表示签字高管在企业内的级别很高,不可能逐一核实投标文件的内容,但制裁委员会并不认可被制裁人的这一辩解。在制裁委员会看来,被制裁人作为投标人,应当对自己文件(包括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而且,在投标文件上签字的高管接受廉政局调查时也表示自己是越南岘港投标团队的技术成员,曾参与确定关键专家的人选。[25]因此,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人在签发投标文件前并未进行内部审查与监督,导致投标文件包含了错误的信息,被制裁人的这种内部工作机制是不可接受的,属于比疏忽大意(negligence)更加严重的行为,鉴于此,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人很可能故意或者至少是因不计后果(recklessly)误导或试图误导招标人和项目的其他参与方。[26]
3.     被制裁人过往的世界银行项目和其他公共采购项目的投标经历
相较于一般的建设工程项目,世界银行项目和其他组织、机构的公共采购项目对投标人和履约方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合规要求。如果被制裁人曾参与过其他世界银行项目或公共采购项目,制裁委员会可能据此对被制裁人提出更严格的合规要求,增加被制裁人被认定存在故意或至少是不计后果的可能性,即被制裁人应当知道投标文件或其他文件出现错误可能给被制裁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例如,出错的文件将可能导致被制裁人被认定为伪造文件。
在越南岘港项目中,制裁委员会除了指出被制裁人对投标文件的准备和签发缺少内部审查与监督机制外,还指出被制裁人曾参与过世界银行的其他贷款项目,以及参与过其他公共采购项目,被制裁人应当知道疏于内部审查与监督、投标文件内容出错的后果。[27]因此,制裁委员会更加确认被制裁人很可能故意或者至少是因不计后果(recklessly)误导或试图误导招标人和项目的其他参与方。
4.     被制裁人事先知道、应当知道或发现不合规行为
对于被制裁人应当知道或发现的不合规行为,如被制裁人的高管或其他员工已经意识到相关文件的内容或数据存在错误,制裁委员会通常会认为被制裁人故意或至少是因不计后果地(recklessly)实施了该行为。

在尼泊尔项目中,廉政局检查被制裁人的往来邮件时发现被制裁人的员工在提交土壤检测报告前就已经意识到该报告内容有假,例如,被制裁人的项目总监在给高级副总裁的邮件中提到制作报告的实验室的“土壤调查工作一点都不认真”、“截止目前还未收到实验室发来的可证实土壤承载能力的报告”、“我们不能确认其(报告)的真实性”。制裁委员会认为,在员工内部已经讨论土壤检测报告可能存在问题且被制裁人的项目总监也意识到这些问题的情况下,被制裁人仍然提交土壤检测报告的行为证明被制裁人很可能故意或者因不计后果地(recklessly)提交了伪造的土壤检测报告。[28]

在越南河内项目中,被制裁人的管理层人员均知道某高管与招标人的技术专家之间是家人关系,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但被制裁人仍然在其投标文件中声称不存在利益冲突。由此,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人意欲误导招标人。[29]

5.     被制裁人无法否认第三人的证人证言

廉政局对被制裁人的不合规调查过程中,廉政局询问第三人是其调查取证的常规操作,一旦第三人的证人证言与被制裁人的文件内容、答辩意见不一致且被制裁人无有力证据予以否定,制裁委员会通常是以第三人的证人证言为准。在尼日利亚项目中,投标保函开立人表示从未签发过该保函;在越南岘港项目中,关键专家自己否认曾参与被制裁人提交的简历中的某些项目;在印度项目中,钢材供应商否认曾向被制裁人开具部分钢材的发票。在上述项目中,由于第三人否认了被制裁人提交的文件、单据的真实性,但被制裁人并未举证证明第三人的证人证言有误,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人很可能故意或者因不计后果地(recklessly)伪造了相关文件、单据

(三) 被制裁人伪造行为是否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或者为了避免某种义务
从世界银行对欺诈行为的定义可知,世界银行认为被制裁人的文件造假行为应是以获得经济利益、其他利益或避免某种义务为目的的,例如,伪造文件以满足招标资格要求,隐瞒利益冲突以避免被取消投标资格,伪造虚假的订货发票以获得发包人付款等。在尼日利亚项目中,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所有投标人必须提交投标保函;在越南岘港项目中,如果投标人的关键专家拥有亚太地区项目业绩,则在评标中可获得至多12分;在越南河内项目中,如果投标人自己不生产或制造项目所需的产品,则这类投标人应提交制造商授权书以响应招标要求;在尼泊尔项目中,被制裁人伪造的土壤检测报告是其履行合同下一阶段工作的前提条件,对被制裁人的履约和获得款项很重要;在印度项目中,被制裁人伪造的发票是其从发包人处获得材料款的必要前提条件,即被制裁人的中期请款文件中必须包含对应的材料款发票,否则工程师不会签发付款证书。基于此,制裁委员会在上述项目的相关制裁案中认为被制裁人的文件造假行为是为了取得经济利益、其他利益或避免某种义务,符合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30]
需要注意的是,制裁委员会的实践表明被制裁人伪造行为的意图(获得某种利益或避免某种义务)是关键,而被制裁人伪造行为的意图是否得逞并非制裁委员会关注的重点。在黎巴嫩项目中,虽然被制裁人在投标文件中夸大了过往业绩和财务数据并提供了虚假的支持性文件,但被制裁人最后并未中标该项目,尽管如此,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人的这些行为有助于让投标文件更加符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增加被制裁人中标和获益的可能性,即被制裁人夸大业绩和财务数据是为了取得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构成欺诈行为。[31]在印度项目中,被制裁人认为其并未从伪造制造商授权书中获益,但制裁委员会认为世界银行对“欺诈行为”的定义并未以被制裁人通过不当行为获益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32]

在世界银行调查期间或制裁委员会审查案件期间,被制裁人往往会辩解称其曾经向项目管理组或负责世界银行项目招标的其他机构提出更换某些投标文件,并以此为由向制裁委员会证明被制裁人是“清白的”,没有欺诈且曾采取措施纠正投标文件中的错误信息。对于被制裁人的这类辩解,制裁委员会将予以考虑,但不会轻易地就认定被制裁人没有欺诈。在乌兹别克斯坦项目中,被制裁人提供了其与项目管理组就修正一标段投标文件和替换员工信息表的往来沟通记录,对此,制裁委员会指出,被制裁人提出修正的时间点早于项目管理组宣布中标人之日,这看似并无不当,因为招标文件明确允许修正和替换投标文件,但制裁委员会指出被制裁人一次性要求修正和替换将近 200 页投标文件,而且涉及到超过 100 人的信息,这个数量是惊人且不正常的,而且没有记录显示被制裁人要求修正和替换投标文件时曾明确向项目管理组表示员工信息有误。因此,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人很可能在投标文件中对员工学历信息进行了伪造。[33]

(四) 被制裁人的伪造行为给借款人造成了不利影响

在2004版5月版以及随后版本的世界银行采购指南中,世界银行采用了本文开头援引的“欺诈行为”定义,而1999版欺诈行为定义明确提到了“不利于借款人”。因此,如果世界银行项目的合同条款采用了1999版欺诈行为定义,则制裁委员会判断被制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时,还会额外审查被制裁人的行为是否不利于借款人。[34]

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人的不合规行为给借款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无形损害以及有形的、可量化的损害,例如,被制裁人的欺诈行为影响了借款人的招标工作或项目合同的执行,进而导致借款人必须投入更多的资源来重新招标和寻找其他承包商。在印度项目中,被制裁人伪造发票,导致项目管理组因按照假发票付款而面临潜在的经济损失。基于此,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人伪造发票的行为对印度项目借款人造成了不利影响。[35]


 对中国承包商的启示


本文分析的制裁决定表明世界银行对伪造行为采取零容忍的原则,这值得我国承包商在参与世界银行项目的过程中引以为戒,并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对于伪造这类欺诈行为,世界银行不吝于翻旧账,我国企业从决定参与世界银行项目伊始就要高度重视对外签发的每份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世界银行对于项目参与方的监督是一以贯之的,从投标阶段到履约阶段甚至项目关闭后,只要世界银行发现项目参与方伪造或篡改文件,该参与方就会面临世界银行的调查、指控、制裁。例如,在印度项目中,从被制裁人提交假发票之日已经过去8年,世界银行发现被制裁人的文件造假行为后,仍然向其发出了指控通知,虽然制裁委员会以间隔8年为由减轻了制裁,但被制裁人仍然为很久以前的欺诈行为付出了代价。[36]


第二、世界银行的调查工作仔细、全面,我国企业不可抱侥幸心理。一旦世界银行廉政局发现项目参与方存在伪造行为,该部门人员的调查工作是非常仔细和全面的,他们会从各个方面搜集和审查相应文件、资料、往来函件等,询问被制裁人的高管、员工、文件签发人等相关方,只要任何调查结果与被制裁人提交的文件、作出的解释不符,让制裁委员会认为被制裁人“很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伪造行为,则被制裁人就会面临制裁。


第三、企业避免为员工的冒失、疏忽买单,加强合规管理和监督。世界银行项目参与方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是通过其高管、员工和(或)其他人员实施的,考虑到此类项目复杂程度高、各阶段所需准备和提交的文件数量众多,无论项目参与方的相关人员因故意还是疏忽而提交了不真实的文件,项目参与方都是责任主体,需要为自己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我国企业参与世界银行项目的过程中,需要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和监督,并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合规培训,避免某个员工的个人行为给整个企业带来制裁风险。




[1] 《中国企业如何化解日益增长的世界银行制裁风险》,资料来源:https://www.sohu.com/a/328822497_99999896

[2] 《中国企业海外项目,如何应对世界银行合规调查和制裁》,资料来源:https://zhejiang.investgo.cn/escort/deals/detail/391542。

[3] GUIDELINES: PROCUREMENT OF GOODS, WORKS, AND NON-CONSULTING SERVICES UNDER IBRD LOANS AND IDA CREDITS & GRANTS BY WORLD BANK BORROWERS, January 2011, Revised July 2014, p. 6.

[4] The World Bank, “A USER’S GUIDE: THE WORLD BANK’S ANTI-CORRUPTION GUIDELINES AND SANCTIONS REFORM BENEFITING THE POOR BY HELPING TO PREVENT AND COMBAT FRAUD AND CORRUPTION IN WORLD BANK FINANCED PROJECTS”, p. 6-7. 

[5]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22.
[6]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12.
[7]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34.
[8]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15.
[9]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26.
[10]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02.
[11]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00.

[12] 注:世界银行在《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指南》中文版中将“recklessly”翻译为“不计后果”,笔者认为世界银行采用的该中文翻译有待商榷。但考虑到世界银行既然做了上述翻译,本文沿用该翻译,不再做修改。

[13] World Bank‘s Guidelines: Procurement under IBRD Loans and IDA Credits (January 1995, revised January and August 1996, September 1997, and January 1999), p. 7.

[14]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73;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100.

[15]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112, para 31.
[16]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122, para 17.
[17]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15, para 51.
[18]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26, para 32.
[19] 同上,para 33.
[20]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12, para 34.
[21]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15, para 52.

[22] 同上。

[23]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34, para 41.

[24]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12, para 35.

[25]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34, para 41.

[26]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34, paras 41 and 43.
[27]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34, para 41.
[28]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02, paras 55-56.
[29]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15, paras 48-49.
[30]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22, paras 22-23.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34, paras 45-47.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15, para 53.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00, para 37.
[31]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26, paras 38 and 42.
[32]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00, para 37.
[33]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12, paras 39-40.
[34]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00, para 12.
[35]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00, para 38.
[36] World Bank Sanctions Board Decision No. 100, para 60.
赵东锋律师团队介绍
赵东锋律师团队先后参与多个特大型海内外工程项目合约及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拥有项目现场管理经验,先后为境内外数十家企业的分布于数十个国家的数百个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和承包提供争议和非争议专业法律服务。在国际工程仲裁与争议解决方面,拥有ICC仲裁、UNCITRAL仲裁、SIAC仲裁等多个机构或仲裁规则仲裁经验及项目所在国仲裁或诉讼经验;在国内建设工程争议解决方面,拥有在国内法院或仲裁机构代理众多案件的丰富经验。

《国际工程法律与合约》
赵东锋律师团队于2019年8月出版中国第一本系统阐释国际工程法律与合约的专著《国际工程法律与合约》,填补我国在国际工程法律与合约系统研究方面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