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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东锋、赵鑫臻、李仪
前言
2016年,租船方RTI Limited(简称“RTI公司”)与船主MUR Shipping BV(简称“MUR公司”)公司签订了一份包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简称“租船合同”),根据合同约定,MUR公司每月为RTI公司将铝土矿从几内亚运往乌克兰,RTI公司每月向MUR公司支付运费,支付货币为美元。
2018年,RTI公司因母公司被美国制裁,无法向MUR公司支付美元。RTI公司遂向MUR公司提出欧元付款的替代方案,并愿意承担MUR公司由此遭受的汇率损失和其他费用支出。但是,MUR公司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以继续履行合同会违反美国制裁为由,认为RTI公司无法支付美元属于“无法通过合理努力克服(overcome)的‘事件’(event)或‘事态’(state of affairs)”。由于MUR公司拒绝欧元付款,RTI公司被迫临时租赁其他船只运输铝土矿。为此,RTI公司依据租船合同向MUR公司提起仲裁,索赔更换船只的损失和费用。该仲裁案中,仲裁庭认为MUR公司接受欧元付款就可以“克服”此次事件,故MUR公司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MUR公司根据英国1996仲裁法第69条上诉至英国高等法院(English High Court),且得到了英国高等法院的支持。
就英国高等法院作出的支持MUR公司的判决,RTI公司上诉至英国上诉法院(English Court of Appeal),2022年,英国上诉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们以2:1的多数支持了RTI公司的观点,裁定维持仲裁裁决。英国上诉法院的法官认为“事态”应采用常识性的而非技术性的解释,即“克服”这种“事态”所采用的方法应能够实现合同的本来目的(achieving the outcome originally intended by the contract),具体到MUR公司与RTI公司的租船合同,只要MUR公司接受欧元付款替代美元付款就可以“克服”不可抗力事件。MUR公司无法接受英国上诉法院的裁决,遂上诉至英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MUR公司向英国最高法院提交的观点是:在租船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理努力”不应包括合同一方(即MUR公司)必须接受另一方(即RTI公司)提出的合同之外的履约方式(即用租船合同未约定的欧元付款)。RTI公司则认为如果RTI公司采取的“合理努力”(即用欧元替代美元付款)不会损害MUR公司且可以实现租船合同的目的,则应接受合同之外的履约方式。
综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观点,英国最高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英国上诉法院维持仲裁庭的裁决是否正确,即RTI公司提出以欧元替换美元作为运费的付款货币时,MUR公司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并拒绝欧元付款。对此,英国最高法院认为问题的关键点在于不可抗力事件中,受影响一方是否应当接受另一方为克服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事态的影响而提出的合同约定之外的履约方式。英国最高法院认为“合理努力”的约定经常出现在不可抗力条款之中,即便没有明示“合理努力”的表述,也默示应采取“合理努力”,故本案所涉上述问题是原则性问题,具有普遍意义,不应局限于审查不可抗力条款的表述。[2]
本案的结果是英国最高法院推翻了英国上诉法院的判决。英国最高法院认为MUR公司拒绝欧元付款的做法不构成“不采取合理努力”,即MUR公司有权拒绝RTI公司提出的以欧元付款代替案涉合同约定的美元付款,也即在案涉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未明确约定支付货币变更属于合理努力的情况下,除非MUR公司接受其他货币,否则RTI公司应支付美元,以下是英国最高法院在本案中作出上述认定的四个主要理由:
第一、“合理努力”应确保RTI公司的履约符合租船合同的约定履约。
根据不可抗力条款的运行机制,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履约,则该一方当事人免责,但是,如果该一方当事人可以合理的避免不可抗力导致的无法履约,则其应当实施合理努力以履行相应的义务,即一方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的,应证明其无法采取合理努力避免不履约。本案中,英国最高法院认为应当解决的问题是诸如RTI公司提出的以欧元付款的合理努力是否符合租船合同的约定。英国最高法院的观点是合理努力的目的是确保履约,而不是以其他履约方式替代合同约定的履约方式(substitute a different performance)。就此问题,英国最高法院最终认为RTI公司提出的以租船合同未约定的欧元作为支付货币并不能克服美国制裁的影响,故以欧元付款并不属于“合理努力”。[3]
第二、MUR公司有权接受或拒绝RTI公司以欧元作为支付货币(缔约自由原则)。
缔约自由原则是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也包括了拒绝订约的自由。具体到本案,MUR公司有权拒绝RTI公司以租船合同未约定的欧元付款。[4]
第三、租船合同没有明确约定MUR公司应接受RTI公司以欧元作为支付货币。
本案中,RTI公司认为MUR公司应接受欧元付款这一“合理努力”,尤其是在RTI公司因美国制裁无法支付美元的情况下,MUR公司应放弃租船合同约定的支付货币、接受合同未约定的欧元作为支付货币。但是,英国最高法院认为,由于租船合同明确约定RTI公司应支付美元,MUR公司有权坚持美元付款以及有权拒绝RTI公司支付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5]
第四、RTI公司的“合理努力”应是指采取合理方法确保履行合同。
本案中,RTI公司提出的欧元付款并非租船合同中的约定,如果MUR公司必须接受RTI公司以欧元付款,则租船合同将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陷入不确定之中。英国最高法院举例说明属于“合理努力”的情形可以是RTI公司获得美国政府的相应许可后能够继续向MUR公司支付美元,这种“合理努力”才真正让RTI公司克服了美国制裁这一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响。相比较之下,RTI公司的以欧元付款的提议非但不能克服美国制裁,还徒增租船合同的不确定性。[6]
英国最高法院再次强调了RTI公司和MUR公司的权利。对于RTI公司而言,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RTI公司有权采取合理努力克服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向MUR公司提议以欧元付款代替美元付款)。对于MUR公司而言,如果RTI公司的提议超出了租船合同约定且合同未就此类情形作出特别约定时,MUR公司有权接受或拒绝RTI公司的提议,否则有损租船合同的确定性(双方约定以美元付款)。
不可抗力条款(有些合同文本中表述为异常事件条款(exceptional events clause)或中性事件条款(neutral events clause))是国际商事合同中的常见条款。正如前文中所述,本案所涉问题是原则性问题,具有普遍意义[7]。因此,本案的判决对于缔约各方在以英国法为管辖法律的合同中如何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以及如何运用不可抗力条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案产生的起因为美国对RTI的制裁。当今国际社会,出于政治考量,以美欧为首的西方国家使用制裁手段的情形越来越多。结合本案的判决,缔约方在起草、谈判不可抗力条款和运用不可抗力条款时,首先应考虑是否将制裁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其次,就制裁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能否采用合同约定之外的履约方式做出明确约定;最后,缔约方可以考虑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约定“合理努力”是否包括合同约定之外的履约方式以及明确界定这类约定的适用范围。
[1] RTI Ltd (Respondent) v MUR Shipping BV (Appellant) [2024] UKSC 18.
[2] Olivia James-Hough and James Bowen, Clause and effect: Supreme Court confirms no duty under “reasonable endeavours” wording in force majeure clauses to accept non-contractual performance. 资料来源:https://www.linklaters.com/en-us/insights/blogs/bankinglitigationlinks/2024/may/clause-and-effect
[3] RTI Ltd v MUR Shipping BV [2024] UKSC 18, para 39.
[4] RTI Ltd v MUR Shipping BV [2024] UKSC 18, para 42.
[5] RTI Ltd v MUR Shipping BV [2024] UKSC 18, para 44.
[6] RTI Ltd v MUR Shipping BV [2024] UKSC 18, para 57.
[7] Olivia James-Hough and James Bowen, Clause and effect: Supreme Court confirms no duty under “reasonable endeavours” wording in force majeure clauses to accept non-contractual performance. 资料来源:https://www.linklaters.com/en-us/insights/blogs/bankinglitigationlinks/2024/may/clause-and-eff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