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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刘东海律师承办的“同庆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十佳案例”
发布时间:2018-12-21

2018年12月7日至8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研讨会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8年会在广西南宁召开,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东海律师办理的“同庆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再审一案被评为 “十佳案例”。

评选专家

本次评选邀请了八位知识产权领域的资深专家组成案例评选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高院、北京一中院的原知识产权庭庭长,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权威知识产权教授、博导,同时引入了活跃在一线的资深知识产权律师。专家组以“律师发挥作用及贡献”为首要维度,公平、公正、客观地对入选案例进行评选,打分标准科学,重点突出,具有权威性。

案情简介

原告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双版纳同庆号)因云南易武同庆号茶业有限公司(简称易武同庆号)商标侵权及不当竞争,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易武同庆号应停止侵犯西双版纳同庆号“同庆”文字商标权的行为,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西双版纳同庆号因商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云南高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西双版纳同庆号全部诉讼请求。云南高院的二审判决被评为云南高院2016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西双版纳同庆号不服二审判决,委托我所刘东海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过程中,刘律师并非简单的分析该案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而是站在有利于保护老字号、有利于老字号传承的高度。刘律师提出,中断的老字号,已失去私权属性,演变为文化符号。但当商业主体重新将老字号投入商业使用之后,老字号就又从单纯的文化符号演变为同时具有私权属性和文化价值。老字号的文化传承,应当由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且对老字号的发扬光大作出重要贡献的主体来使用。如果按照云南高院的观点,任何人均可使用,则良莠不齐的市场主体必将损害老字号的声誉,最终将会使老字号失去任何价值,进而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之中。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观点,指令云南高院再审,云南高院再审后改判支持了西双版纳同庆号的请求。

专家点评

知产委及案例评选专家组认为代理律师对老字号商标冲突有深入的研究,能让最高院指令云南高院再审并最终改判,律师的努力和钻研精神是关键。同时指出,本案涉及公有领域老字号标识被注册商标后,其他非老字号传承人能否主张“正当合理使用”抗辩问题,对律师处理涉老字号类似案件具有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