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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行政诉讼程序简述 商标行政诉讼是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裁定、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一审管辖法院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管辖法院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因此,北京高院的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北京高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两审终审制度下,再审程序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而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额外的救济程序,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一种纠错机制。但从当前的司法实务来看,越来越多的商标行政诉讼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定层面上减弱了两审终审制度的程序意义。因此,对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后的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八种情形。包括(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后,会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再审事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再审事由符合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裁定再审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属于再审判决、裁定。 三、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不予立案的三种情形 1、超期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再审申请期限。再审申请应当在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文将该期限称为“一般申请期限”。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文将这四种情形的申请期限称为“特殊申请期限”。 对于超出再审申请期限提出再审申请如何处理,《行政诉讼法解释》没有规定,但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裁定适用范围来看,对于超期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是不予立案。 2、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该规定的除外情形,与特殊申请期限的四种情形稍有不同。特殊申请期限的情形不包括《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中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只包括该项中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由此可以看出,特殊申请期限的情形更为严格。 3、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以上是《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的三种不予立案的情形。对于再审申请被驳回或者再审后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能否再次提出再审申请,《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没有规定。 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两种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被称为申请再审一次原则。人民法院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也是当事人最后一条救济途径。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也规定了四种特殊申请期限情形,且具体内容与《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的四种特殊申请期限情形完全相同,但《民诉法解释》所规定的申请再审一次原则是明确的。 四、司法实务对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处理 关于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或者抗诉。《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但这只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下面这个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在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再次提出再审申请。 A公司申请的a商标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继驳回,引证商标为B公司的b商标。A公司以b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b商标维持注册。A公司不服对b商标予以维持的结果,提起行政诉讼。a商标经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高院均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驳回复审决定。诉讼过程中,A公司以b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尚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为由要求中止审理,未获得一审、二审法院支持。A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期间,b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尚在一审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了A公司的再审申请的行政裁定书,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给A公司指明了后续的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b商标被终审判决撤销,A公司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判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注:该案适用2015年《行政诉讼法解释》,本文其他部分是指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 五、可以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四种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八种再审情形里面,有五种情形,属于一般申请期限,即(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一般情况下,这五种情形的错误很容易查明、纠正,因此,通常不需要重复申请、重复审查。 2、《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是六个月。从司法实务的实际情况来看,一般也需要六个月时间。而再审申请的一般申请期限是六个月,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因此,即便是当事人收到终审判决之后立即提出再审申请,等该案件审查结束以后,也经过了六个月,当事人是不可能有机会第二次提出再审申请的,除非是存在特殊申请期限的情形。 3、从本文第三部分所述的三种不予立案的情形来看,只有属于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言外之意,针对其他情形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是可以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如果不这样理解,该规定就显得多余。 4、从本文第四部分的案例来看,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如果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当事人是可以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这种情形属于四种特殊申请期限情形之一,以此推理,其他三种情形也是可以再次启动再审程序的。 总结:四种特殊申请期限情形,总体来说都属于出现的新情况,新情况可以划分为新事实的出现和审判人员的违法事实被发现。基于新情况的出现,原生效判决、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就不再具有合法性基础,必须纠正。因此,如果符合这四种情形之一,即便再审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已经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仍然可以再次提出再审申请。 (作者: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