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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律师协助客户公开发行永续中票
发布时间:2017-01-04


2016年12月,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胡啸协助客户中国电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功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市,并选择集中簿记集中发行。

永续中票具有长期和债务利率低等特点,是优质公司获得融资的最佳渠道之一。与传统的金融票据、公司债券、定向融资工具或金融债券相比较,永续中票从法律审核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其审查范围一般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次中票的主要发行条款、本次发行的授权与批准、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发行的情形、发行人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本次发行的中票持有人权益保护、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中票发行的承销、其他中介机构业务资质等方面。

长安律师认为,相对公司债券,永续中票不规定到期期限,对照《企业会计准则》,持有人也不能要求清偿本金,可将永续中票计入权益的相关会计处理。具有资质的企业应当关注永续中票的融资能力,在律师的协助下充分发挥债务融资工具的作用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