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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东锋律师受中国政法大学邀请,为其承办的“中铁第三期涉外法治人才培训班”进行了为期两天的授课。培训班学员来自中铁系统内的22家单位,均为单位选派的法务、商务和工程管理实务人员。
该课程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结合实践案例,讲解了国际工程承包法律原理,系统归纳了总承包合同主要风险点以及合同谈判、起草及审核的要点;第二部分从总承包商视角,基于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理论与实践,全面梳理了联营体及分包两种重要业务模式的风险及合同要点。赵东峰律师的授课主题贴近实务,风格通俗幽默,贯穿了国际工程项目的全周期法律与合约风险管理,显示出他在国际工程法律与合约领域的丰富经验和深厚功底。组员们一致认为他的授课“干货满满”,对国际工程项目法律与合约管理实践中的某些痛点、难点切入准确且见解独到,大家都深受启发。课后,学员们结合自己的岗位工作实践,围绕自己印象最深、最感兴趣的知识点进行了充分研讨。
课程结束后,各学员纷纷发表了自己对于本次培训的学习感悟。
中海外的杨峥峥学员讲道,2020年曾自学过庄本信律师关于“如何成功索赔和应对索赔”的课程,“成功索赔的七大黄金原则”至今获益良多。这次聆听了赵东锋老师的授课,一方面被赵东锋老师丰富的国际工程法律与合约管理经验所折服,另一方面让杨峥峥学员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不足。杨峥峥学员表示,对赵东锋老师的课程中有一个点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那是在他讲到针对国际工程独立保函索赔提起止付诉讼时,他提到目前中国保函诉讼律师很少有人知道保函止付的另一种方法,即请求法院阻止保函受益人提出索赔。杨峥峥学员当时产生了非常强烈的共鸣,立马想起2017年在巴基斯坦打保函止付诉讼的一段经历。
当时其律师团队历经千辛万苦,终于就公司作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交的保函成功地从伊斯兰堡高等法院获得止付令,但巴基斯坦当地的中资担保银行却在关键时候违反止付令,在收到止付令的情况下仍然向国内的反担保函开具银行提起了索赔,以便“先把钱拿到手应对后续不确定的风险”。当时杨峥峥非常着急,因为耗时超半年多少个不眠之夜都是为了保函得到法律救济,但如果国内反担保函被兑现一切努力将付之东流。杨峥峥清楚地记得当时立刻给其首席律师(一位全巴基斯坦Top10的知名律师)进行了通话告诉他情况万分危急,大喊着:“我们必须做点什么!”,但他却用非常平和但又充满无奈的语气反问我:“Mr Yang,我们已经在巴基斯坦保函止付诉讼中获得了重大胜利,但你说的那是两个中国保函啊,按照国际惯例你只有在中国法院才可能得到救济,请告诉我该如何说服高等法院的法官去干涉一个受中国法律和司法管辖的保函呢?”杨峥峥当时哑口无言,深知他所言不虚,而在国内提起止付诉讼成功的概率极低,且时间根本来不及,一想到明天就可能听到反担保函被兑付的消息就万分沮丧。也许真的应验了“哀兵必胜”,在挂断电话后,脑筋不知为什么突然飞速旋转,并且在短暂的时间内灵光一闪,仿佛抓到了什么,但又不太确定,杨峥峥立刻激动地给律师回了电话,跟他说“R先生,我突然想到一个主意,也许我们真的还有机会可以做些什么,虽然我们要求巴基斯坦法院去止付中国的保函毫无希望,但是那家中资担保银行是一个巴基斯坦的实体啊,它注册在巴基斯坦,必须遵守巴基斯坦的法律,我们能否向法院申请一项禁令来阻止它在巴基斯坦的土地上实施非法的欺诈索赔行为呢?”,沉默了5秒钟后电话里传来令人振奋声音:“It sounds like a very good idea, let’s do it Mr. Yang!”。第二天一大早他们对这家银行在伊斯兰堡高等法院提起了诉讼,还特意以关联案件为由申请之前主审与业主保函止付诉讼的法官审理本案,而法官也非常轻易地发现了一个明显(prima facie)的欺诈并且迅速授予了一项禁令“禁止银行兑付两个反担保函”。
杨峥峥表示,曾经多次跟朋友同事们提到这次不寻常的胜利,并且很长一段时间内把它归结于一次不可复制的幸运事件,当时其对巴基斯坦的法律乃至普通法并没有很了解,纯粹是灵光一闪,之后在专门学习了普通法下对欺诈行为的救济理论后终于稍有所得。在之前参加股份公司境外典型法律合规风险案例汇编课题以及给公司员工作保函风险培训时我还特别提到了这个“解放思想”的止付方法。因此,在赵东锋老师突然提到这一点时,感到万分激动,因为时隔6年,赵东锋老师的话再一次确切地为其验证了当时的灵光一闪并不只是运气,而是真的产生了一个实实在在的宝贵经验。这段经历也时刻提醒着自己无论遇到任何困难都不要轻易放弃,学会换个角度考虑问题,同时鼓励坚持普通法知识的学习,不断深入领会和掌握背后的法律原理并用于工作实践。
中铁大桥局的陈晓蓉学员讲道,赵东锋老师两天《国际工程项目法律与合约实务》高能课程内容,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收获满满。给她带来的启发有三点:一是保函兑付风险。保函在国际工程中属于风险高发事项,若受益人因我方违约兑付见索即付保函时,应及时、迅速了解受益人兑付动向,尽快与开具保函银行所在地法院沟通协商,请法院向受益人出具不兑付保函的通知函,使银行不处于被动地位,我方权益可暂时受到保护;二是提升基层合同管理和合规意识。针对合规风险意识上热下冷的现象,可在三级公司、境外项目部每半年开展一次合同管理与合规风险的专项培训,梳理主要合同条款及风险点,定期培训,让合同管理和合规理念深入业务一线;三是形成合同评审清单。针对高频的英文合同评审,公司相关部门评审进度不理想,影响开发业务及时推进,可列出各归口部门评审要点及风险点,形成分类评审清单,运用至今后的合同评审工作中,能极大地提升合同评审质量和效率。
中铁四局的王亚哲学员讲道,赵东锋老师对国际工程项目全周期法律和合规实务的授课全面而细致,听完不禁“后怕”,前期工作中会不会忽略了某些风险点、留下了某些隐患;同时也深感任重道远,每个条款都值得推敲、每个风险点都有待斟酌和把控,未来工作必定需要建立在对这次课程内容的彻底消化、吸收、思考和总结上,将知识转化为自己的武器,有的放矢、张弛有度地实践于涉外合规工作中。特别是关于国际工程合同各相关要素所涉及法律的讲解,厘清了项目适用法律、合同管辖法律、履约担保管辖法律、仲裁条款判断依据法律、仲裁适用法律和规则等国际工程合同相关法律的选择和确定;站在国际工程承包商的角度,剖析了不同法律、规则的选择思路和利弊,为今后在国际工程合同的洽商和管理工作中,关注并甄别法律适用条款中的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更有利于己方的建议指明了方向。
中铁八局的张凯学员讲道,赵东锋老师的授课让我深刻认识到国际工程项目有其内在的特殊性,在进入一个陌生的国家时,所在国家的政治形势、当权者对中资企业的态度、当地的风俗习惯、商业往来习惯、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长臂管辖”等都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兴、华为等先行企业被巨额处罚的事仍然历历在目,国际工程项目全周期风险管理,是境外风险管理工作的重重之重。对此,我们必须坚持并持续强化国际工程全周期风险管理。
一是充分了解适用的国际法律。国际工程所涉法律具有多样、复杂性并具有较强政府干预和行业惯例特色,我们要充分掌握并了解其对工程施工带来的影响;二是尽调市场开发阶段的风险。调查了解货币汇兑、政府征收征用、政府违约、战争内乱、政治派别及民众态度的风险,利用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三是识别采购阶段的风险。识别采购主体的要求,是否存在采购地域限制,招投标限制,采购物品的出口限制等;四是规避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重点关注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有效性风险、工程报价风险、适用法律与管辖法律风险、保函风险、技术标准风险、业主提供资料风险、货币风险、税务许可风险、违约金与责任限额风险、合同变更风险、工程竣工风险、争议解决风险等重大风险源。五是关注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变更及索赔。变更及索赔是履行合同中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的手段,需重点关注变更索赔的程序是否满足合同要求,时间节点是否在有效期之内,证据材料是否充分效力是否充足。六是做好竣工阶段的风险控制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做好竣工交验的资料及已完工程准备工作,防范业主以承包商需要解决合同履约中的商务问题拒不交验,完成最终用户接收工程时间证据材料的收集工作。
中铁建工的蔡雨杉学员讲道,“坚持就是胜利”这句话的真正含义在这次培训中得到了升华。坚持下去需要心中那股热情,需要毅力,更需要阳光般的心态。还记得刚开始培训时,自己既要培训学习、又要兼顾自己手上的工作,常常会有种时间不够用,很疲惫的感觉。通过这些天老师的精彩授课与前辈们的交流,让我心智更加成熟,更加明确了要尽快进入学习状态,提高学习效率。我们作为公司的一份子,就应该承担起自己肩上的那份责任,做好自己的工作,处理好各方面的事情。工作就是责任,责任重于泰山。“不因位卑而消沉,不以责小而松懈”。
这几天的课程使我受益匪浅,尤其是赵东峰老师讲授的国际工程法律体系课程,结合我的法律合规工作来看价值深远。近年来,随着国际政治经济格局剧变,国际工程合规领域的要求不断变化,呈现出一种“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局面,2022年爆发的俄乌战争进一步加速了这一领域合规要求的复杂性。赵老师的课深入浅出地讲述了中国企业面对纷繁芜杂、变动不居的合规挑战应如何应对,从而实现行稳致远。
通过这节课程我学习到开展国际工程要树立正确的合规理念,合规不仅能保证企业防范经营风险,还可以促使企业创造经济和社会价值。任何认为“合规影响效率、合规增加成本”的见解都是目光短浅的。合规所带来的风险,对企业可能是致命的。在目前日益复杂的地缘政治环境中,最成功的企业是那些稳健经营、在面临合规风险时知道说不的企业。在应对国际工程合规风险方面,中国企业首先要做的即是“先为不可胜”,制订符合自身特点的合规方案,建立并维护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保证自己不犯战略性错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不断推行,国际工程的数量和规模将不断增加,海外建设工程纠纷、涉外PPP纠纷、涉外建设工程设计纠纷等新型案件将不断上升,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方面规范国际工程秩序,推动我国建筑业向更高水平的国际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而国际工程法律体系的发展需要我们法律合规工作者不懈努力,一往无前以赴之,绿岸映清波。
中铁国际的丁中领讲道,赵东锋老师知识渊博且实践经验丰厚,先后为不同项目解决了多个棘手法律问题,他授课特点独立鲜明,课程内容详实、课堂生动活泼、理论基底扎实、实践穿透力强、直击问题本质且一针见血。赵东锋老师的PPT足足有三百多页,三百多页很多吗?内容赘余吗?恰恰相反,他的演示文稿内容精简,每个条文背后都隐藏有丰富精彩的案例作为支撑,单读条文无法深入理解,实际上我更多还是听他口述背后的精彩案例。在他的课堂上,我明白了以往在工程、商务、法务等方面存在许久的困惑,例如工程项目暂停和合同暂停的区别(合同暂停意味着与该合同相关所有事项停摆,包括未付工程款在此期间不可支付)、商务条款中工程设计自由选择权的重要性(避免监理在功能性和品牌选择之间设置陷阱)、政治不可抗力的穷尽性和自然不可抗力的无穷尽性(前者范围确定且能索赔费用、后者范围不固定仅可工期索赔)等等。总之,听赵东锋老师授课,仍意犹未尽。精彩的背后总是伴随着热枕、努力、日复一日的坚持,加油海外人,天道酬勤!
中铁六局的高潮学员讲道,赵东锋老师在介绍国际工程索赔基本原则中引用“Clare Edwards”建筑终身成就奖得主,被业内誉为“专家中的专家”和“行业领先人物”,国际工程法律界著名律师、仲裁员庄本信先生的几个观点,令我深有感触。
1.Do not wait - Always ensuse timely notice is given if Contract contains time-bar fo claims。
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的这些年来,现场遇到特殊情况导致的索赔事件时有发生,但真正能够履行程序索赔成功的少之又少,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索赔的时效性问题。
我们工程合同通常引用FIDIC合同条款中对索赔时间的约束,一般承包商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时间发生起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因为工程人员工作疏忽忘记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亦或者将总包合同中索赔条款背靠背的传达到分包单位,致使自身没有时间来向工程师递交索赔通知书。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场对索赔事件的记忆会越开越模糊,相关人员的流动等等会造成索赔更难以实施。因此在项目现场索赔事件发生后,我们不能等待,不能托,主动建立索赔台账,关注各个时间节点,及时提交相关资料。
2.Records,record,and records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那就是同期记录。索赔事件发生后,现场的照片、施工日志、会议纪要、进度计划等等,非常重要。在曾经参与的一个矿建项目中,项目前期为保障发包人工期节点,根据甲供各类资源到场情况,项目部编制了相应的进度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受海运影响,甲供物资进场比原计划晚了15天,项目部投入了大量的资源最终保障节点如期开通。但在索赔过程中,因为只有能证明工期压缩的进度计划,其他资源额外投入的相关资料未能及时保存或不够充分,导致仅仅索赔到工期。
同期记录是工程索赔中,最重要和直接的证据,能够真实有效的记录索赔期间发生事情,对能否索赔成功有直接的影响。工程业界大咖也重复强调“records”的重要性,更是给我们身处一线的工程管理人员敲响了风险的警钟,做好同期记录,谨防索赔风险。
中铁十局的李柄棋学员讲道,赵东锋老师带领我们系统梳理了国际工程项目的全周期法律与合约风险,结合我的实际工作,有两个风险点让我深受启发:
一是中国企业在拉美国家开展工程承包业务面临税务风险,以我所在的巴西为例,巴西税目繁多,十分复杂,且涉及税务的法律、规章不断修订调整,税目、税率也随之发生变化。当地税务部门监管严格,相关法律对逃税行为处罚较重。鉴于此,中国企业在该地区要增强风险意识,稳健投资,必要时通过与第三方咨询机构或律师事务所等合作,事先了解巴西投资规则,对该地区的政治环境、法律法规、税务体系、劳工政策等进行深入研究,最大限度规避风险,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税务进行全面筹划和全过程监管。
二是新冠疫情在全球蔓延,导致中国企业境外项目存在成本增加,工期延误,甚至面临违约风险。由于承包商是否有权索赔不可抗力引发的其它额外费用,FIDIC(菲迪克)合同条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对于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存在较大争议。根据《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使用不可抗力规则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指引》,企业今后在主张不可抗力时应首要关注合同是否将传染性疾病及类似情形列入不可抗力事件或特殊风险清单,包括未列入但清单系非穷尽式和未列入且清单为穷尽式等情况,考虑结合合同中不可抗力或特殊风险的具体定义来主张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或特殊风险事件,否则企业可能无法以合同主张免责或进行索赔主张。
中铁山桥的郭双才学员讲道,有幸参加中国中铁第三期涉外法治人才培训班,收获颇丰。作为一名海外经营人员,我充分意识到涉外法治合规的重要性,建立独特市场开发理念的必要性。
在各个培训课程中,我对赵东峰律师“国际工程项目全周期法律和合约实务”课程产生了浓厚学习兴趣,赵东锋老师授课重点突出,条理清晰,几乎每个点都会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展开,通俗易懂,课堂气氛较好。当前,根据公司安排,我正在布局美洲市场开发工作。在市场开发阶段,尤其拉丁美州市场,企业可以充分利用销售代理来辅助开发市场,灵活有效。签订代理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签订项目代理服务协议还是地区独家代理协议。签订独家代理合同需特别注意,非代理承揽项目,需约定规避被该地区代理剽窃成果等风险的相关条款,也要克服“重干活轻总结”的通病,需约定代理人做好工作日志,并定期汇报。此外,在当前大环境下,代理服务合同比较敏感,防控合规风险尤为重要,努力工作同时也要熟知运作规则,必须严格遵循公司合规程序。
总之,这次培训开阔了视野,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创新力,对后续工作有极强的指导作用。
中铁资源的陈瑶瑶学员讲道,赵东锋老师从分包的定义、分包商的确定、分包合同关键机制解析、分包管理探索、分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五个方面详述了国内和国际上分包相关法律规定,并提示了实务中的风险和注意事项。近年来,非洲国家陆续在分包问题上出台新规,目的是保护民族中小企业。我工作的项目所在国——刚果(金)于2017年出台了《关于确定私营领域分包适用规则的法律》,后陆续出台《实施办法》和一系列部长令,解答了法律执行及配套法规的具体问题,最核心条款为:分包业务保留给由刚果人员发起的、刚果资本投资的(刚籍股东至少持续51%)、注册地址在本国领土内的、各种形式的企业。
在前款的要求被证明不可能或者达不到时,在向主管机关提供证明的条件下,总承包商可以向其他刚果法律下成立的公司或者为寻求不超过6个月的服务活动寻求一个外国企业;否则,外国企业根据刚果法律设立一家公司。
可以看出,该法要求私营领域分包商必须为刚资控股的刚果(金)企业,即提出了严苛的“当地成分要求”。若总承包商使用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非本国企业作为分包商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很可能构成“违法分包”。但实际上,对于中国承包商和分包商而言,刚果(金)政府新出台的《分包法》并非没有突破口:实力强劲的中国承包商可以通过证明其在技术要求、资金要求等方面的特殊性,以及利用以往协议中对未来不利条件的规定条款向主管机关申请豁免;中国分包商则应发挥各自优势,尽力符合法律要求,争取获得分包资质认证或申请批准豁免适用《分包法》。
如今,中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着更加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刚果(金)在分包政策上的收紧就是一个例子。面对考验,正如赵东锋老师指出,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中国企业应克服困难、管控风险,满足项目所在国当地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也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享受优惠待遇。只有深刻认识形势变化,深入学习和理解法律法规,迎难而上、积极应对、敢于斗争,中国企业才能化考验为机遇,形成优势互补,不断提高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