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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王彬律师代理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行贿罪一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王彬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职务侵占1580万元不成立;同时,在本案涉及的受贿人、共同行贿人前期已被五常市法院分别判处受贿罪、行贿罪且生效的情况下,王彬律师以受贿人员的身份作为突破口,提出检察院指控“行贿罪”罪名错误,最终被法院采信,认定唐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历经一年半,王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依法在刑事诉讼各环节积极、高效开展辩护工作,从案件事实、证据角度出发,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把控诉讼阶段全过程,并最终获得了令当事人及家属满意的结果。
基本案情
唐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行贿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2020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被逮捕,后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看守所。2021年7月16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行贿罪,向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四次将公司建设银行账户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使用、购买理财产品等,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80万元。
被告人唐某为了取得某工程项目建设权,请托陆某谋求国家工作人员夏某帮助,并通过他人给予陆某好处费人民币100万元。最后在陆某帮助下,成功以另一公司名义签订系列工程协议书,得以实施相关工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量刑意见书建议,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万元,合并后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10万元。
律师意见及法院判决
王彬律师认为,唐某本身就认为其公司系个人资产,不存在职务侵占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关款项均用于公司,唐某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是为了公司使用方便,是公司管理的需要,得到了事实上、名义上三位股东与会计、出纳的知情和认可,不能认定这几笔款项构成职务侵占罪;唐某不构成行贿罪,存在陆某、王某共同设局索要贿赂的情形,其公司及唐某未获得非法利益;即使认定行贿也仅能认定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且属于单位犯罪。
合议庭经过评议,部分采纳王彬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不成立职务侵占罪;认定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行贿,符合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犯罪构成,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最终,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