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4185889
今天这事可大可小,挺有意思,因为涉及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股东,笔者思来想去还是简单写几点,大家探讨。
事情描述起来挺简单,就是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ST公司”)发了一则公告称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这已不是*ST公司今年首次发布这样的公告了,其他两次涉及的定期报告分别是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ST公司公告的理由是其董事会未通过前述各报告。从董事的投票方向看,前述各报告审议结果均是九名董事中,两名董事投同意票、剩余七名董事(含独立董事)均投弃权票。
“弃权”真是宝藏!它既是自保者的工具,又是进攻者的武器。可现实还要回到上市公司来。董事会决议无法通过,甚至连续发生已构成僵局,直接受影响的除了上市公司,就是股东了。股东基于信任投资了上市公司,又委托管理者经营上市公司,以期得到预期回报。可没想到的是连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业务等各方面的情况都无法定期获知,原因竟是自己委托的管理者通不过报告。究竟是谁之过?究竟是董事会决议的通过重要,还是股东的知情权重要?上市公司经营者/管理者的“弃权”是否违反其勤勉、尽责义务?
在注册制的今天,监管者一再重申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治理水平,落到实处就是一项表决权和一张表决票的使用,不是吗?不知道各位如何看,可以留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