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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高级合伙人王宇维律师做客喜马拉雅APP《个案说法》栏目,针对栏目组提供的一起小偷半夜偷鸡被女主人扔鞭炮吓死,家属索赔50万的案件,结合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正当防卫等规定,深入解读所涉法条,并对案件进行专业详细的分析。
|案件介绍|
孙女士家住河南南阳,丈夫长期在外务工,自己带着小女儿生活在老家,平日靠种地养家禽为生。孙女士家中养了不少土鸡,一只鸡价值一两百元,卖几只便能够有上千元的收入,这对于农村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财富,因此也引起了不法之徒的觊觎。
一日,孙女士突然察觉家中的土鸡少了四只,在连续多个夜晚的观察后,终于在一天透过窗户看到了一位身形强壮的男子潜入到自家院中进行偷盗。眼看着自己不是这位男子的对手,孙女士便心生一计,提前买好了几卷鞭炮,待下次偷鸡贼再来时燃放,这样既能起到警示作用,又能及时唤醒其他邻居。
半个月后,偷鸡贼又来了,孙女士像计划的那样,直接向院中扔出了一卷点燃的鞭炮,随后传来了一位男子尖叫并跑走的声音。可不料,第二天却发现该男子倒在自家院中,失去了呼吸。孙女士拨打了报警电话,经过确认,死者正是偷鸡贼,名叫胡某。胡某身上没有任何外伤,经鉴定死因为“吓死”。原来,胡某自身患有心脏病,受不得惊吓,孙女士突然扔出的鞭炮,给本就做贼心虚的胡某吓得不轻,瞬间猝死。
胡某的家属认为,胡某的死亡完全就是孙女士所造成的,因此向孙女士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50余万元。
(图片来源:“个案说法”公众号)
|案件评析|
主持人方弘提问道,在本案中,孙女士是否要对偷鸡贼胡某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孙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针对这两个问题,王宇维律师提出,根据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孙女士通过点燃鞭炮警示一再闯入自家园子的偷鸡贼这一行为,并没有杀人或者伤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法律上也没有规定这一行为为犯罪行为,因此,孙女士因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无需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王宇维律师讲解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而构成的犯罪。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且这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死亡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当对此结果负刑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了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由于轻信能够避免,实际上却没能够避免而造成他人的死亡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因主观上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同时,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对此王律师表示,本案中,孙女士主观上没有过失,燃放鞭炮只是为了在夜晚警示偷鸡贼,从而保护自己和女儿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孙女士根本无法预见偷鸡贼有心脏病且可能会被吓死这一情况。而胡某由于自身的疾病,结合偷窃状态下的高度紧张,听到鞭炮声响后发生瞬间猝死,属于意外事件,因此孙女士不应当负任何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方弘提问,本案中孙女士扔鞭炮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对此王律师表示,胡某在深夜闯入孙女士家中偷鸡的行为对于孙女士来讲,属于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且孙女士的行为目的是出于保护自己和女儿的人身财产权益、警示偷鸡贼、及时唤醒周围的邻居,孙女士并没有杀害胡某的动机。同时,由于孙女士无法预见到胡某患有心脏病,扔鞭炮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在日常情况下也不会致死。通过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个经过,结合一般人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在紧迫状态下可能发生的各种反应,孙女士准确地把握了防卫时间、防卫限度等条件。因此,孙女士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需要对胡某的死亡负责。
对于死者家属索赔50多万元,孙女士是否需要进行赔偿这一问题,王宇维律师答道,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孙女士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就在于孙女士对于胡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胡某前后多次到孙女士家中进行盗窃,即便盗窃金额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或没有证据证明前两次偷鸡也是胡某所为,但至少胡某的本次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关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规定,属于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胡某多次侵害孙女士的权利在先,性质严重,且孙女士扔鞭炮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胡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而并非孙女士的过错导致。因此,孙女士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宇维律师补充道,如果本案中的胡某没有死亡,他的行为也已构成了犯罪。首先,本案中的胡某已经是至少第三次进行盗窃。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即便盗窃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也构成盗窃罪。其次,胡某属于入户盗窃,即便金额不到,也可构成盗窃罪。所谓“入户”,最高检和最高法关于办理盗窃罪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应认定为入户盗窃。行为人只要进行了入户盗窃,即便所盗财物价值不高,也构成了盗窃罪。但既然胡某已经死亡,便不作追究了。
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当地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孙女士丢鞭炮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胡某侵犯孙女士的权益在先,因此驳回了胡某家属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