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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高级合伙人王宇维律师受北京电视台邀请,作为律师嘉宾参加的第二期《民法典通解通读》节目于近日播出,同台嘉宾还有中国政法大学刘智慧教授。《民法典通解通读》是北京电视台制作的一档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法宣传栏目,深受观众好评。
节目中,王宇维律师从实践层面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271条、272条、273条、283条结合案例进行了阐释与分析。
在法条基础上,王律师围绕小区内哪些区域属于业主共有,以及共有部分受到侵犯时应当如何寻求救济,结合案例进行了专业详细的讲解。
与生活息息相关的居民楼内电梯和楼道,均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楼道作为重要的消防通道,当业主在楼道等共有区域堆放杂物影响到其他业主便利通行的权利时,其他业主可以向物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记者走访发现,实务中时常发生一层业主违反规定,为了个人利益将门前绿地擅自私用并改造的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小区绿地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一层业主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对此王宇维律师提出了三条救济途径。第一,其他业主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依职权进行处理,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如行为人拒不履行,业主委员会还可向城市规划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第二,其他业主可向小区物业投诉,请求物业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制止;如行为人拒不配合,且相关行为已经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管理规约,甚至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物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第三,小区业主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请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如果因此受到损失,还可要求行为人赔偿其损失。
对于业主装修自家房屋时擅自拆除楼体承重墙,使楼房墙体受力不均,导致整栋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这一行为,刘教授表示,业主在对自己的专有部分行使专有权的同时,有不得危及建筑安全以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王律师提出,当业主发现类似险情发生,应当第一时间向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请求立即对行为人进行严肃处理,如果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个人均可向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投诉。
作为一家专业化、规模化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长安将会持续关注《民法典》相关的热点问题,深刻理解《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特色和要义,并积极投身于法律公益活动、普法宣传活动,助力《民法典》向全社会公众的普及与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