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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专业小组举办沙龙活动,邀请长安所汪美芬律师。汪律师归纳了关于《民法典》继承篇中最新的高院解读 和典型案例解析,并提纲挈领地解读继承篇的重要条款。
明确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继承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完善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 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 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 权。
民法典的规定实际上是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更加有利于保护自然人的私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 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 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俗话说,家事无小事。随着个人财产不断的增加,家事法律服务的市场需求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广。长安所“家事法律”小组在李金全主任的带领下综合布局,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发展,特别是遗传管理人的设立,为我们打开了业务发展的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