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长安资讯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中律师的重要作用--我所律师郭千山、刘茂源办案手记
发布时间:2022-02-23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牵涉众多利益,存在被拆迁人、拆迁人、开发商、建筑商等各方当事人,对案件实体处理而言,有交付竣工的逾期责任,工程竣工交付后对被拆迁人交付,不动产行政登记,交付面积误差,价格计算标准等等。涉及到民事诉讼法、合同法、民法、补偿安置方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存在立案难、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原告的代理律师来说,应该是很难的一项代理工作。下面这则案例历时整整一年,充分体现律师在这种复杂案件和办案环境下发挥的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这是一桩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原告刘某、高某等4位,系自然人,被告是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系某区财政局独资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4月,原告和被告分别签订了《某区城中村改造商业用房拆迁产权安置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两年内交付使用被拆迁房屋。原告全面履行了腾空房屋并交付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可使用房屋并如期如数支付补偿费用的义务。没有履行的主要原因有:签订房屋拆迁合同的被告一不是施工单位,不能确定房屋交付时间;二不是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补偿资金来源存在问题。该案涉及应交付房屋总面积4586平方米,按照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逾期交付房屋满2年的,以临时安置费用为基数,增加100%补偿,拆迁时规定每天每平方临时安置补偿费为1.17元,以此标准计算,截止到2015年2月4日起诉日,被告应当补偿原告632万元。

 

2015年2月2日,原告与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确立了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所指派郭千山、刘茂源律师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对上述案件提出诉讼。


一、立案难,如果没有亲身经历是体会不到这种尴尬、无奈与艰辛。郭千山和刘茂源律师在办案手记中这样记载:


我们于2015年2月2日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后,同月4日向案件管辖地的某区人民法院提交立案请求。向立案庭民商立案2号窗口女法官提交了立案起诉状、证据材料、委托手续、委托人证件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其审查被告知到派出法庭找庭长(男)办理立案手续。4日上午到达派出法庭庭长处,庭长答复下午接见。我们下午又赶到该派出法庭,见到庭长。他的再次答复是让我们再回到区法院诉调中心四楼找主任(男)。无奈之下,我们再次返回到区法院,到达四楼诉调中心处,未见到主任。


经过两次长距离往返,当事人和我们都已经疲惫不堪。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再次找到立案庭女法官,请求递交起诉状等全部立案材料。法官经多次请示相关领导后收下。我们要求法官给我们出具收案凭证,张法官无奈地表示区人民法院无此先例,不能提供任何凭证。经过当事人允许后,我们将他们的材料交给法官,法官表示请示领导后回复,我们询问了法官的办公电话,也留下了我们的联系方式。6天后(当月月9日),联系女法官的办公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法官答复需要再次请示领导,看能否立案。因为法官接收案件材料当日不向我们提供任何收案的凭证,为保留证据,我们把两次联系法官的内容进行了录音,通话内容中张法官明确表示,案件材料仍由其保存,并表示能否立案,需要进一步请示领导。9日下午,为了尽快完成立案手续,我们专程从北京赶往区人民法院。下午4点到达后,法院全体工作人员正在开会,我们等到5点15分散会后,见到女法官,当面询问其案件进展情况。法官经与相关领导请示后表示,本案仍需要到派出法庭找庭长。我们认为已经找过庭长,而且庭长明确表示,立案需要区法院出具不同意接收诉调的文件。我们被两个部门推来推去,仍未完成立案手续,感到无比愤慨和无奈。截止到2015年3月18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是否立案无任何回应。


二、即使如此艰难,代理律师也没有退却。他们把不予立案归纳成两个违法焦点,并指出了拖延立案的严重后果,向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实名反映,冒着执业律师的最大风险,在信函中写下了自己的执业证号。这一行为引起法院领导的重视,并作出真实内情介绍。这两位代理律师是这样记载的:


2015年2月10日,代理律师第一次实名写出了《法院扩大当事人损失,每天1万余元。关于某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无故不予立案的情况反映》,提交法院纪检监察室。


2015年3月8日,主办律师郭千山再次写出书面材料,递交某法院主管民事审判院长,并当面进行了相关不予立案问题的交涉。下面是交涉内容:


法院不予立案有两处违法行为: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我们的立案材料时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二,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区法院应当自收到我们提交的立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而截止到3月8日,已经是自收到之日起的第42天。


如果法院继续拖延或者在程序上故意周折,造成房屋闲置,客观上进一步扩大了当事人的损失,每天达10733元,法律后果极其严重。


主管民事审判的法院院长说:不予立案肯定不对。我们属于区属法院,受区政府领导和管辖,地方法院不能与北京法院相比,我们有自己的苦衷,本案中的被告系政府独资企业,对原告补偿要财政开支,他们仅是牵头人,不是实际当事人,实际当事人是开发商和建筑商还有镇政府等等,你们可以列这些单位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对院长的建议我当时回答:本案从性质讲属于合同纠纷,对于您提出的这些当事人与原告没有法律关系,更没有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我们不同意,原告也不答应。这位院长要求我们等一段时间,先行调解,如果实在不行,保证立案。


同年4月20日,主管院长亲自审批,同意立案。6月9日,正式立案。主管民事审判的院长亲自担任本案审判长。


三、在正式立案前,需要律师确定原被告主体资格,即查证双方当事人身份状况。本案中被告属改制企业,合同上的企业名称官方工商网站没有,因为改制后的情况没有上传到工商网站,到工商部门查询,如果没有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不予接待,当时法院连案都不立哪来的通知书?!主办律师郭千山是这样写下的当时情况:


接受委托的第一项工作是查询工商档案,无论如何也找不到被告这一企业,难道是假的企业?有名称没有注册登记?公章是怎样来的?再次询问原告回答没有问题,合同印章不会是假的。诉讼主体不确定,即使立案,开庭会直接驳回,原告面临败诉。事关重大,马虎不得,深夜,我反复查询其他官方网站,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找到了被告的改制的准确信息和名称。


四、该案的焦点之一是被告是否违约,原告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代理律师如何调查取证,郭千山律师记载:


被告是否按期交付原告房屋,条件之一是交付房屋的工程是否竣工,如果没有竣工,就谈不上交付原告房屋。《河北省建设工程竣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在7日内出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住房工程竣工的最后一项是竣工验收证明书,城市房屋交易中心凭此予以登记不动产,发放房地产产权证书。因此,获取竣工验收证明是本案原告的重要证据。2月3下午,来到某区城市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办公室出示了律师证书和调查信,要查证原告被拆迁工程竣工期限。办公室负责人要求法院立案通知书。有的地区住建部门律师只要出示相关证件,是配合调查的。无法取得竣工验收表,我想到了立案后申请法院调查的规定。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符合预料,其中有一项工程并没有竣工验收证明,说明被告应当交付的房屋并没有竣工,违约是铁定事实。


五、开庭审理时,被告代理律师提出违约计算过高,请求法庭降低违约计算标准,代理律师郭千山、刘茂源写到:


原被告签订的《区城中村改造商业用房拆迁产权安置补偿协议书》第六项规定:“由于甲方的责任,使乙方延长过度期的,甲方按照《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规定:


“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原被告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规定的补偿基数准确,《安置补偿方案》第三项第1条第(3)规定:“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5元”即每天每平方米1.17元。逾期交付房屋所适用的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明确,被告能够精确计算违约后应当承担的责任,拆迁原告赖以生存的房屋后,本应当积极履行本方的责任,如期施工并交付房屋,不能一拖再拖,被告的违约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带来很大的精神伤害。对于被告的违约诉求,原告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并没有离开合同要价,客观地讲,本来签订合同时的2010年的房价尚处于低谷,5年后的今天,房价经历了几次涨价高峰,商业用房租金也水涨船高,如果原告按现行房价请求补偿,那将远远超过本案的诉求。


六、两次庭审结束了,按照民诉法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代理律师和原告都在盼望在规定的期内结案,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办理了延期6个月后审理。这是法院的权利,也是法律明文规定,代理律师如何应对,考验律师的能力、胆识、经验。主办律师果然决定以原告名义向河北省高级人民写出情况反应:


《法院偏袒政府企业扩大被拆迁人损失 关于某区人民法院迟延立案和裁判的情况反映》


一是违法不予立案,二是迟延裁判。立案后,直到2015年11月12日才开庭,开庭证明本案事实简单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证据确实充分,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理应在规定的6个月审限内出判,但令我们完全没有想到的是合议庭延长6个月审限,而且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截至目前,自我们开始立案已达1年时间之久,至今仍无裁判结果。需交付我们的房屋闲置,我们的损失每天都在扩大。法院无故拖延立案随意适用延长审限,扩大了原告的损失。明显偏袒了政府独资企业,根本不顾我们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两处违法行为,我们希望贵院领导予以重视,尽快处置,以减少或避免我们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以维护司法权威!


七、反应材料到了主审法官手中,还没有转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2月6日,案外调解,原告拆诉。郭千山律师写到:


该案受诉法院也是无奈,不能对抗区政府企业,但律师精准指出其违法关键,并如实客观反应事实,受诉法院据此可以向区政府汇报,获得理解与支持,这样迂回有利于案件的调解。承办律师不仅要深入研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代理案件中的程序,纠纷实体中的焦点,还要在复杂的环境下果断应对棘手问题


作者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千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