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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律师事务所王秀平律师维权九旬老人追回房产
发布时间:2022-02-23

我所资深律师王秀平,在代理妇女维权、婚姻、房产等案件中经验丰富。她向我们讲述了自己所承办的一件继承案件,这起历经4年以及多个诉讼程序、裁判文书的案件由于涉及公证遗嘱、两份买卖合同,曲折复杂,但王律师通过细心的观察找到了维护了老人合法权益的办法,最终让老人如愿以偿。

 

事由

儿子分别隐瞒父母获得遗嘱、合同


多年前,汪老太夫妇和大儿子一起居住在西城区的4间平房里。老夫妇的女儿已经出嫁,小儿子住在外地。这4间平房属于他们老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汪老太名下。16年前汪老太的丈夫患肺结核,大儿子拒绝接父亲回家。后来父亲由小儿子出钱在女儿家附近租房由保姆照顾。由于汪老太后来与大儿子关系也不好,继而也搬出大儿子家,到了女儿家居住。

 

2003年,大儿子突然愿意将父亲接回家居住,到年底便得到了父亲的公证遗嘱。老父亲将自己的遗产、两夫妻共同财产4间平房中的2间都留给了大儿子。1年后,老父亲又被送出家门到养老院生活,直至200612月在那里去世。

 

后大儿子以“平房拆迁,房产证越多,补偿款越多”为由,在未告知老母亲已经得到父亲遗嘱的2间房子的情况下,仍劝说和陪同老母亲到房屋过户大厅办理了房产证。汪老太以买卖方式,将4间平房原有的1个房产证拆分为3个:汪老太名下一间,丈夫汪老先生名下一间,大儿子名下两间。老父亲在此时因居住在养老院,对以买卖方式拆分房产证一事并不知情,去世前也未修改遗嘱。

 

老伴去世后,汪老太考虑4间平房里大儿子已经通过房产证名下有2间平房,打算将自己名下的一间平房给女儿,将丈夫名下的一间平房留给小儿子。

然而,201112月,她万万没想到,自己会突然接到法院通知,自己竟然成了被告!大儿子将自己告到法院,要求遗嘱继承父亲的一半房产份额,同为被告的还有她的女儿和小儿子。

 

官司

公证遗嘱难以推翻 老太仍不接受


年过九旬的汪老太委托女儿慕名找到我所的王秀平律师,要求4间平房公平分配。

 

据了解,汪老太积蓄已经基本花光,无工作没有退休金,没有经济来源,这些年就依靠女儿和小儿子活着。她住在女儿家,女儿在身边出力多些,小儿子出钱多些。女儿家面积太小,要找保姆必须给汪老太租房住,所以,汪老太和女儿、小儿子商量出租2间平房,获得租金养活自己。但大儿子一纸诉状,要求获得3间平房,自己只剩一间平房,租金根本不够自己生活费用。所以,本案的诉求为,汪老太仍希望保留2间平房的所有权。

 

据王秀平律师分析,汪老太大儿子手中持有公证遗嘱,除非有极特殊证据,否则很难推翻,现在4间平房中2间已经在其名下。至于剩余2间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汪老太的丈夫占一半份额,大儿子凭遗嘱完全可以获取这剩余2间中的1间。也就是说,大儿子很可能轻松取得4间平房中的3间。

 

转机

父母房子买卖全由大儿子代理填写


王律师仔细查看案卷资料,一个细节引起了她的注意:汪老太在房屋过户大厅分别与丈夫、大儿子签订的这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上,所有文字皆由大儿子填写。即两份合同都是买房名义为大儿子签名,卖方名义也为大儿子签名(大儿子为汪老太代理人身份)。

 

另外,两份合同中分别约定房价为8万元和6万元,以现金方式付款。但实际上,大儿子至今未向汪老太支付房款。

 

于是,王律师向汪老太及其女儿、小儿子提出建议:可向法院申请起诉,要求中止审理这起大儿子提起诉讼的遗嘱继承案。并另案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汪老太和大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汪老太就能拿回“卖”给大儿子的2间房屋。

 

冲突

一审支持、重审驳回


接案后,王律师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遗嘱继承案,获得法院准许。20121月,汪老太的女儿作为原告,起诉汪老太及其大儿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在法庭上,王律师陈述了该合同无效的理由:涉案的4间平房为汪老太及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汪老太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将其中2间平房卖给大儿子,损害了丈夫汪老先生的合法权益。汪老太与大儿子签订的合同上,非买卖双方签字,且大儿子至今没有向买方汪老太支付房款,因此大儿子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产权人仍应当是汪老太本人。


同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汪老太女儿的诉讼请求。但大儿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同年915日,中级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时,心急的汪老太几次要求到法院面见法官,言谈中流露出原告起诉没道理的意思。经汪老太女儿同意,王律师申请法官回避。

更换后的法官对汪老太很和善。耐心听取意见,最后并未实体上判驳,而只是在201311月以汪老太女儿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于是,汪老太母女一起提起上诉。

 

最终结果

二审和解终如愿


20144月得知中级法院驳回上诉,裁定原裁定后,王律师着手代理汪老太本案,于当月25日重新起诉汪老太的大儿子。要求确认母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

此案又经多次开庭,王律师向法庭强调:母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不存在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也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被告既以买方身份、又以卖方代理人身份办理相关事宜,并签订合同,该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被告也并未实际支付房款,并非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善意第三人。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意见,20153月一审判决母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审期间,经法院做工作,汪老太大儿子同意撤回上诉,并与母亲、妹妹及弟弟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4间平房中2间归其所有,1间归妹妹、1间归弟弟所有。

大儿子撤回上诉后,王律师随即向西城法院申请恢复审理遗嘱继承案。由于已经有了和解协议,遗嘱继承案顺利调解。201512月,法院出具了与和解协议内容一致的调解书。

 

此案历经4年、7个诉讼程序、7份裁判文书,王律师在洞察案件各个细节后,提供独到的诉讼策略,最终帮助汪老太拿回了已经“卖”给大儿子的房产,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